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轉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10-14
贛安監管煤字〔2016〕129號
江西省安監局轉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現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2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煤炭行業化解產能專項執法行動、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開展,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的監督檢查,認真開展好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統計工作,促進轄區內煤礦企業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投入。凡煤礦存在《通知》所列9種情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建設、停止設備使用,并采取措施,落實資金,保證投入,予以改正;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請各產煤設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并于12月底前書面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監一處。聯系人:余曉勝,聯系電話:0791-85257187。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6〕2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有效防范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引發煤礦重特大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以及地方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已經出現安全投入欠賬的煤礦要抓住當前煤價恢復的時機優先補還安全欠賬。
二、煤礦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煤礦企業(煤礦)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安全工程、安全設施設備完好和主要生產系統完善。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停止生產建設、停止設備使用,并采取措施,落實資金,保證投入,予以改正:
(一)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礦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
(二)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不能保障抽采系統正常運行、抽采達標。
(三)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功能不符合要求。
(四)未查明生產、建設區域地質構造、采空區、廢棄老窯、瓦斯、水害等致災因素。
(五)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未按規定實施防突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未按規定采取防滅火措施;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按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沖措施。
(六)未按規定建立防排水系統;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七)立井和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系統、主要通風機、主排水泵等重要裝備,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和更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
(八)生產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不平衡(計劃停采或收縮性開采除外),造成采掘接續緊張;生產系統不完善,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采用“剃頭下山”開采。
(九)建設煤礦未按設計進行建設施工,壓減安全設施設計的工程,或邊建設邊生產。
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上述情形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責令煤礦企業(煤礦)停產、停工、停止設備使用進行整改并依法進行查處。對因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煤礦企業(煤礦)主要負責人、個體經營的投資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內煤礦企業。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