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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15-12-17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非煤礦山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一〔2015〕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各分部: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加強創新型、學習型、服務型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努力解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總量偏少、專業人員匱乏和監管方式方法比較落后三重疊加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非煤礦山“三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22號)要求,現就全面推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1.事故總量、死亡人數和較大事故持續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2.非煤礦山企業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礦山數量明顯下降。
3.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化水平明顯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更好落實。
(二)基本原則。
1.關注風險、突出重點。從固有風險、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業績5個方面,綜合評估企業風險程度和存在的重點問題,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2.定性分析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和專家“會診”結果,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評估企業固有風險、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業績,倡導采用權重設置、賦值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3.動態分級,差異監管。根據企業風險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企業風險級別,并對不同風險級別的企業在執法檢查頻次、執法檢查內容等方面體現差異化。
4.因地制宜,符合實際。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本地區的風險分級監管實施辦法。
二、分級方法
(一)專家評估。
充分發揮專家“會診”的作用,將專家“會診”的結果作為風險分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綜合研判。
綜合評估企業固有風險、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業績等方面的風險因素,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和專家“會診”結果,將企業按照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個級別。
對于存在以下固有風險情形的企業,結合其技術裝備水平、風險管理能力、人員素質和安全業績等方面的情況,一般應當將其納入高風險級別實施重點監管。
1.地下礦山:井下同期作業人數超過30人(含30人,下同)、開采深度超過800米、“三下開采”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
2.露天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
3.尾礦庫:庫容超過1億立方米、壩高超過200米以及庫址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
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井口產出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超過20ppm、原油站場儲罐容量超過3萬立方米、天然氣站場凈化處理能力超過100萬立方米/天或者周邊環境復雜。
(三)一票否決。
對于存在以下情況的企業,應當將其評定為D級企業,依法嚴厲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隱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關閉。
1.地下礦山:未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提升設備未按規定檢測檢驗合格,未為井下作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30人未建立人員定位系統,井下存在獨立規模大于3萬立方米或者總規模大于50萬立方米的采空區,未配備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圖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等。
2.露天礦山:未進行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未建立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未采用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場無正規設計,排土場為病級或者危險級,未配備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等。
3.尾礦庫:安全度為危級或者險級,防排洪系統缺失或者失效,調洪庫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灘長度不滿足要求,排滲設施失效,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等。
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上崗前未經培訓合格,高含硫油氣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滿足抗硫要求等。
(四)風險公告。
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標明本企業的風險級別、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的監管措施;應當為每名員工量身定制風險告知卡,列出崗位職責、崗位風險、崗位安全規程、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評估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固有風險重點評估內容。
1.地下礦山:設計施工情況、井下同期作業人數、開采深度、開拓方式、采礦方法、采空區情況、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等。
2.露天礦山:設計施工情況、邊坡高度、邊坡角、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封閉圈以下深度、排土場情況和周邊環境等。
3.尾礦庫:設計施工情況、庫容、壩高、匯水面積、筑壩方式、庫址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等。
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高含硫井口數、產出物硫化氫含量、原油儲罐容量、凈化處理能力和周邊環境等。
(二)設備設施重點評估內容。
1.采掘、支護和運輸系統的機械化程度,通風、排水和提升系統的自動化水平。
2.生產、調度、管理、監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設備設施的技術水平,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應用情況。
4.設備設施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情況。
5.設備設施定期檢測檢驗執行情況。
6.禁止使用設備的淘汰情況。
(三)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重點評估內容。
1.企業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安全責任清單制定情況,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2.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安全投入情況。
4.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5.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情況。
7.作業現場管理情況。
8.安全風險公告情況。
(四)企業人員素質重點評估內容。
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和現場考核情況。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現場考核情況。
3.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情況。
4.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五)企業安全業績重點評估內容。
1.建礦以來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2.建礦以來安全生產監管指令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情況。
四、監管方法
(一)動態監管。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風險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級別,實施動態化評估分級。對于發生致人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將其調整為C級或D級;對于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將其調整為D級。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應根據情況重新評估并確定其風險級別。
(二)差異化監管。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自身監管力量,針對不同風險級別的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執法檢查計劃,在執法檢查頻次、執法檢查重點等方面體現差異化。鼓勵A級企業強化自我管理,促進B級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動C級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督促D級企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產風險。
五、其他事項
(一)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非煤礦山風險分級監管實施辦法,并于2015年9月底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
(二)海洋石油開采企業風險分級監管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另行制定。
安全監管總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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