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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一批特種作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12-21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強化安全監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執法,加大特種作業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根據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工作安排,近日對外公布一批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我省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查處的特種作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一、江西省玉山縣懷玉瑩石選礦有限公司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案
2021年10月12日,上饒市玉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西省玉山縣懷玉瑩石選礦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名正在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玉山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進行立案查處,已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肆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中礎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高處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案
2021年10月28日,上饒市德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名正在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德興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進行立案查處,已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江西新星精鑄有限公司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案
2021年11月17日,宜春市靖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新星精鑄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名正在從事電工作業的人員電工作業證已過期,屬于無證上崗。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靖安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進行立案查處,已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提示:《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常見的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均屬于特種作業。特種作業潛在危險性大,作業人員操作不當,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對自己、他人及周圍設施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有關從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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