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人大審議通過《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有十大亮點
發布時間:2017-07-31
2017年7月26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據悉,原《條例》共59條,修訂后共72條,其中刪除3條,修改47條,新增16條,大大地豐富了安全生產法規的內容。新《條例》取得了豐碩了成果,主要表現為以下十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對比原《條例》,新《條例》增加了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首次將“達到所在行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企業基本條件。同時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作了新的規定,是《安全生產法》補充和細化。二是強化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新《條例》專門規范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有9條,其中總則中有3條,“監督管理”章中有6條。三是明確鄉鎮和開發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作了授權性規定,明確其行使有限的行政執法職權,解決了《安全生產法》對鄉鎮和開發區職權規定不具體的問題,還結合我省實際將“新區”也納入立法調整范疇。四是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履行和其他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職責清晰的規定,體現了“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執法”的思想。五是加強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強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發展意見中的重要內容。對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場所的安全規定。六是完善“雙重預防機制”。“雙重預防”的思想貫徹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立法的始終,在總則中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專章中,以險情和事故為反例,實現教育和預防功能,體現了“雙重預防”的思想;分則條文中,有12條規定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在“法律責任”專章中,對違反“雙重預防”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七是吸取豐城特大事故教訓加強建設工期管理。為防止豐電事故悲劇的再次重演,新《條例》在第二十四條規定,要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壓縮建設工程合理工期,對非“合理工期”的壓縮規定了嚴格嚴密的論證和審批程序。八是明確安全生產事故的提級調查的情形。安全生產事故提級調查是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事情,《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此,新《條例》第五十九條細化了提級調查的四種情形,避免了提級調查的隨意性,使提級調查工作開展有法可依。九是加大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監管。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違規行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確認其違法性,新《條例》第三十八條將其與出具虛假證明、虛假報告一起列為禁止行為,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處罰條款。十是加強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運用。建立了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同時引入第三方監管,規定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參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評估管控,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服務,為安監部門監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理順了生產安全事故賠償制度,賠償標準與全國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