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溪縣鑫源乙炔廠
發布時間:2016-02-22
安全評價項目名稱: |
蘆溪縣鑫源乙炔廠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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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蘆溪縣鑫源乙炔廠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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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乙炔生產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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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評價的范圍包括:
1)乙炔氣生產裝置(含發生、凈化、壓縮、充裝裝置等);
2)乙炔氣生產輔助設施;
3)溶解乙炔氣、電石儲存設施;
4)總圖運輸工程;平面布局、周邊環境、廠內道路、建(構)筑物等。
本現狀評價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的建筑、設備、裝置所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檢查安全設施的配置及相關檢測檢驗情況,審核評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度、人員培訓、設備管理、操作規程中、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保障措施,對現有的安全設施及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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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周紅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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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夏長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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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朱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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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周紅波、占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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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戴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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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夏長喜、朱小華、周紅波、占偉、戴磷、謝寒梅、黃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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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周紅波、占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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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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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戴磷、占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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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16-1-20;現場踏勘并收集相關資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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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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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存在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燙傷害等化學性危險。同時,生產運行中還存在有機械傷害、容器爆炸、觸電、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車輛傷害等多種危險因素和毒物、噪聲、高溫、粉塵等有害因素。這些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存在,在一定條件下可造成人身傷害和職業危害,也直接影響生產裝置本身的安全運行。
在上述危險與有害因素中火災爆炸是工程的重要危險因素。
通過對系統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查明了系統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種類與分布狀況,并通過辨識確定項目生產場所和儲存所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未達到《標準》規定的臨界量,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1)危險度評價結果表明,乙炔發生間、乙炔壓縮機房、乙炔充裝間作業危險度為I級,屬高度危險;乙炔儲氣柜、凈化中和、補加丙酮作業危險度為Ⅱ級,屬中度危險;電石庫作業危險度為Ⅲ級,屬低度危險。結果說明乙炔發生間、乙炔壓縮機房、乙炔充裝間固有危險較高。
2)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看出,該公司乙炔氣發生、乙炔氣體凈化、乙炔氣充裝、乙炔氣壓縮單元、乙炔氣輸送單元屬“一般危險、需要注意”。該廠主要危險為火災、爆炸,中毒、窒息。
3)裝置安全條件評價結果:
自上次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來企業周邊環境和自然條件未發生不利于安全生產的變化,企業的周邊環境和安全條件可以滿足相關規范、規定要求。
4)企業安全設施措施符合性評價結果
(1)企業生產裝置的周邊距離符合安全防護要求。廠址無不良地質條件,其地基承載力強,能滿足建筑物的承載要求,交通便利。裝置所在地區地震裂度小于VI,發生地震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小。裝置廠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的要求;
(2)企業裝置的平面布置功能分區明確,工藝流程順暢,物料輸送便捷,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緊湊、合理。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形規整,平面布置基本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3)企業生產區道路寬度4m~6m、廠區內空地可以作為回車場;
(4)裝置采用的工藝不屬于國家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危險性較低;
(5)企業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了辨識、評估,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6)企業生產中的產品乙炔屬于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
(7)企業對火災爆炸、灼燙傷害、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中毒窒息、觸電、起重傷害等危險設置了較為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可以較好的預防各類危險的發生。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要求。
(8)企業的生產區設置有較為完善的消防滅火設施,裝置建成后通過當地公安消防機關驗收。
(9)該生產裝置設置有較為完善的防雷設施、接地系統,接地電阻經檢測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10)企業對生產中存在有毒物、噪聲振動和高溫熱輻射等職業危害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與設施,使塵毒、噪聲、高溫熱輻射等危害得到了較好控制。
(11)裝置的主要安全設施較為完善,并運行正常,少數尚未完善的部分,企業可以通過整改完善。
蘆溪縣鑫源乙炔廠已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相關安全生產證照基本齊全,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滿足相關要求。現有的安全設施基本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設置較為完善,且運行正常。多年的生產過程,表明裝置的生產方法合理、工藝成熟、裝置、設備運行穩定安全可靠。企業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企業日常管理開展較好,生產至今未發生大的安全事故。評價時生產裝置和現有安全設施運行正常、有效。通過對生產中出現的安全問題整改,主要安全缺陷已經消除或已制定計劃限期消除。綜上所述,生產裝置具備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要求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事故風險在可控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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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6-11-18 |